华声在线8月25日讯(全媒体记者 卜岚 通讯员 罗炜婷)今日,记者从湖南省发改委获悉,《湖南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已于近日发布。其中明确,将减免相应的公证服务费用。对于与领取抚恤金、劳工赔偿金等有关的公证事项,公证服务费用减免比例不低于30%。
评估、翻译等费用不属于公证服务收费项目
据悉,所谓公证服务收费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在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公证事项和公证事务时,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
《办法》指出,办理证明民事法律行为、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关系民生的基本公证服务,以及具有区域垄断性、竞争不充分的公证项目实行清单管理,清单内的公证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时收费和协商收费方式。
根据《办法》,公证机构为当事人提供公证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下列费用,不属于公证服务收费项目,由当事人按照实际发生额另行支付:当事人委托鉴定、检验检测、评估、公证书邮寄、翻译、认证、摄像刻录等费用;公证机构到所在地县市外核实相关事项所需的差旅费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80周岁及以上老人首次办遗嘱公证免收服务费
《办法》明确,拟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减免相应的公证服务费用。对于与领取抚恤金、劳工赔偿金、救济金、劳动保险金等有关的公证事项,或者与公益活动有关的公证事项,证明赡养、抚养、扶养协议的公证事项,公证服务费用减免比例不低于30%。
对80周岁及以上老人首次办理遗嘱公证,免收政府指导价的遗嘱公证服务费。对于低保户、重度残疾人办理关系民生的基本公证服务项目清单中相关业务的,公证服务费用减免比例不低于50%。公证机构承担法律援助、公益服务等工作的,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予以补偿。
此外,已受理的公证事项,因公证机构的责任不能出具公证书或者撤销公证书的,收取的公证服务费应全部退还当事人;因公证机构和当事人双方责任而撤销公证书的,收取的公证费酌情退还;因当事人主动要求撤回的,公证机构应对预收的费用按照承办该项公证事项的实际支出进行相应的扣除,余额部分退还当事人;因当事人提供伪证或者举证不实而不能出具公证书的,收取的公证服务费不予退还。
来源:华声在线